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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2016.7

南宁:烟花爆竹零售限期为30天 正月初七停止燃放

信息来源:金源集团

摘要:“爆竹声声辞旧岁”。今年春节,喜欢燃放烟花爆竹的市民要注意了,南宁市政府日前下发政府令,对《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进行了小幅修改(以下简称《新规》)。其中,准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比往年缩短了一天,农历正月初七不再允许燃放。 有关部门提醒广大市民,节…

“爆竹声声辞旧岁”。今年春节,喜欢燃放烟花爆竹的市民要注意了,南宁市政府日前下发政府令,对《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进行了小幅修改(以下简称《新规》)。其中,准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比往年缩短了一天,农历正月初七不再允许燃放。

有关部门提醒广大市民,节日喜庆之余,勿忘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时间缩短一天

《新规》规定,春节期间准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中一个时间段为:“农历正月初一至初六每日上午7时至晚上12时”。在限制燃放区内,下列时间准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一)农历除夕下午4时至正月初一凌晨2时。

(二)农历正月初一至初六每日上午7时至晚上12时。

(三)农历正月十五下午4时至晚上12时。

其他节日和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期间,需要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内燃放焰火的,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

11类场所禁放烟花爆竹

今年春节,市民可在哪些地方放烟花爆竹,哪些地方又是禁区呢?《新规》中明确,下列11类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教学区、敬老院;

(六)风景名胜区、林地、绿地、苗圃;

(七)军事设施保护区;

(八)商场、超市、影(剧)院、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十)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

(十一)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值得注意的是,与以往相比,《新规》中还增加这么一条:南宁市竹溪大道、白沙大道、南站大道、沙井大道、清川大道、秀厢大道、厢竹大道组成的环道以内,除上述11类禁止燃放的场所和区域以外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上述环道沿线向市中心方向80米以内区域,为限制经营烟花爆竹区;环道以内其他区域为禁止经营烟花爆竹区。

零售期限不超过30天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新规》除了对市民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场所等立下规矩外,对销售经营者也有新的要求。比如,明确指出,南宁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点为临时销售点,其零售许可期限不超过30天。临时销售点销售的烟花爆竹,只能由批发企业实施配送服务。临时销售点在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销售,其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由批发企业回购或者代为保管,不得自行存放。

经营烟花爆竹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南宁市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总体布局规划,并依法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从国家批准的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从经批准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新规》中指出,如有销售禁止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批发企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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