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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2016.7

广西企业高温津贴标准发布 环卫一线工人纳入范围

信息来源:金源集团

摘要:我区企业高温津贴标准发布后,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反映了一些问题。9月6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该厅下发文件,对企业高温津贴工作的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解答。高湿环境工作应享受津贴高温津贴属于特殊工资性津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区实际情况,享受高温津…

我区企业高温津贴标准发布后,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反映了一些问题。9月6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该厅下发文件,对企业高温津贴工作的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解答。

高湿环境工作应享受津贴

高温津贴属于特殊工资性津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区实际情况,享受高温津贴的条件主要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高温,即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二是高湿,我区气候湿润,尽管年内气温达到35℃以上的日历天数不如一些高纬度地区,但由于雨、热同季,高温季节期常常伴随着高湿(即又闷又热),且持续的时间长。从劳动安全卫生角度看,此时人体汗液不易蒸发,同样易导致人体体温调节失衡。

这两个因素中,前者国家已经明确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而后者由于主要取决于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用人单位所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水平等,目前国家尚未做出统一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建议,各用人单位结合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依法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的形式予以明确为宜。

环卫工人也有高温津贴

炎炎夏日,环卫工人仍穿梭于大街小巷,挥汗工作。据介绍,环卫一线工人按劳动合同制度管理,绝大多数长期在室外露天作业,农民工也相对集中,他们的辛勤劳动已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因此,考虑到环卫一线工人的工作特殊性,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这次实施高温津贴将环卫一线岗位纳入其中。

9月6日,记者联系上南宁市西乡塘区环卫站站长李士奎。他介绍说,以往环卫一线工人未能享受高温津贴,但按照相关规定,可领取每天5元的“防尘费”(岗位津贴),按每月出勤22天计;另外,该城区环卫站还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确定给一线工人发放每天一元的饮水补贴。在得知我区决定把环卫一线岗位纳入享受高温津贴范围时,李士奎连称“这是个好消息”,体现了自治区政府对环卫一线工人的关怀。

另外,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用工的,也要依照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由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在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就业,因此其高温津贴应按小时折算支付。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出,实施高温津贴政策是一项地方劳动标准,也是政府“关注民生”的行政性举措。因此,我区境内各类企业无论采用何种用工方式,都有义务认真执行。

企业应明文规定津贴标准

在之前我区发布的《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中,并未对高温津贴标准作出统一规定,而是规定“高温津贴标准可在每人每月100元~200元之间”。这是综合考虑劳动者在特殊劳动环境下付出额外劳动消耗所必须的最低补偿,以及各类用人单位资金承受能力而采取的积极措施,有利于用人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内部各类岗位(人员)不同的津贴标准。

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出,企业各类人员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应依法通过内部规章制度或专项集体合同,予以明确规定。

黄先生是区一建公司的建筑工人,工作时需要攀爬手脚架,即使气温不高,也经常大汗淋漓。企业高温津贴标准出台后,他很快享受到了实实在在的“实惠”——往年每月50元的津贴标准,如今提高到了100元。他笑呵呵地说:“以后做工时,就舍得多买瓶水喝了。”

新旧“津贴”有分别

本次实施的高温津贴,与有些企业一直以来按规定发放的高温(岗位)津贴是一回事吗?答案是否定的。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解释说,这次实施的高温津贴,是根据我区夏季高温(高湿)天气发生频率较高、持续时间较长的特点而设立的,属季节性发放的津贴;而以往有些企业发放的高温(岗位)津贴,是计划经济时期在国有企业中根据行业、企业、工种的不同,为高温岗位的职工常态工作时的额外补偿而设立的,属岗位性津贴。

由于历史的原因,以往实施的高温(岗位)津贴范围小,数额低,其功能后来被逐步弱化,目前大部分企业已在内部工资改革中将其归并到其他工资单元了。

企业高温津贴相关问答

1.高温津贴是否计入最低工资标准?高温季节加班时是否可计入加班工资基数?

答:按照国家《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根据上述精神,在国家和自治区没有明确规定之前,高温季节加班可暂不将这部分津贴计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必须按照加班时间折算另行支付高温津贴。折算后月平均工作日应为20.83天,超过这个时间应算加班。

2.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或岗位,可否将高温津贴核入计件单价或工资提成比例内发放?

答:这种做法比较繁琐,涉及到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及企业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产品市场份额以及经济效益等。再加上高温津贴仅是季节性发放的特殊津贴,因此实际操作起来,很容易模糊“额外补偿”的概念。一旦发生争议,不便举(取)证。因此实践中还是按额外劳动消耗补偿的原则处理为宜。

3.高温、高湿环境下因工作中暑,是否算工伤?有何具体规定?

答:凡是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引起的高温中暑,都属于工伤,经申请工伤认定后,应享受工伤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二款规定支付费用。

4.机关事业单位是否纳入高温津贴的实施范围?

答:由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在实施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时已将防暑降温等福利性补贴纳入其中,所以,机关事业单位除环卫一线工人外,原则上不纳入高温津贴的实施范围。

5.如单位不支付高温津贴,劳动者如何为自己维权?

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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