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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2016.7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正式施行 车辆超限治理仍是重点

信息来源:金源集团

摘要:从7月1日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公路保护工作在规范化、法制化方面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对于依法开展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确保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进一步促进我国公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条例》的颁布施…

从7月1日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公路保护工作在规范化、法制化方面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对于依法开展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确保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进一步促进我国公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依法保障公路路网有效运转,更好地发挥公路在保障广西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方面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路安全保护内容更详细

《条例》首先强化了公路管理机构养护单位等主体对公路安全保护的责任,并且要求提高公路信息的服务质量和路网监测的力度,这是一个在体制方面的补充。

针对近年来重大突发事件、尤其是冰冻灾害与地震等灾害,《条例》对于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度也做了详细的规定,要求县以上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路管理部门明确指挥救援的事项,规定了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对开展公路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做了细致的规定。

此外,将武警交通部队的力量也纳入了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体系,这也是一个新亮点。针对近年来在灾害中武警部队发挥的重大作用,《条例》明确规定了武装警察交通部队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承担起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设施的抢修任务。

车辆超限治理仍然是重点

长期以来高速公路和公路超限一直是治理的难点,《条例》把近年来全国有效的治超管理办法和实践经验上升到法规的层面加以规范,努力建立健全治超长效机制。

对车辆的生产和销售环节实施监管。规定车辆生产、销售企业只能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在车辆登记环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

对大宗货物的集散场所实施监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出站。

进一步完善对超限运输的检查措施。规定超限检测站点的设置由省(区、市)政府审批。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特别对一些逃避检查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若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将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加大对超限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驾驶员1年超限3次,将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货运车辆年超限3次,将吊销其车辆运输证,运输企业1年内超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将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紧锣密鼓贯彻落实《条例》

6月30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召开新闻通气会,郑重向社会承诺:全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组织贯彻执行《条例》,努力创造畅通、安全、和谐、高效的公路通行环境。

据介绍,截至2010年底,我区公路总里程达到10.18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2574公里,农村公路通车里程达到8.8万公里。公路事业的高速发展,极大促进和保障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此同时,依法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更加充分和有效地发挥公路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的服务作用,也成为交通运输行业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据了解,我区将以《条例》的贯彻施行为契机,重点抓好以下工作:组织开展路政管理文明创建等系列活动;针对违法建筑、穿集镇路段、非公路标志、涉路设施等公路安全保护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依法深入进行专项治理;继续加强车辆超限治理工作,积极采取区域联动治理模式,有针对性组织开展联合治理专项行动。

据悉,为确保《条例》得到全面正确执行,全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已抓紧做好有关公路安全保护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修改工作,确保《条例》施行后相关制度衔接顺畅。目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正在征求各方面意见,抓紧起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细则(讨论稿)》,尽快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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