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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2016.7

专家为南宁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建言献策

信息来源:金源集团

摘要:《南宁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出台后,南宁市法制办曾走进社区征求意见(本报11月11日6版曾作报道)。11月17日,南宁市法制办就《意见稿》召开专家讨论会,来自政府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等20余名专业代表,围绕大家关注…

《南宁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出台后,南宁市法制办曾走进社区征求意见(本报11月11日6版曾作报道)。11月17日,南宁市法制办就《意见稿》召开专家讨论会,来自政府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等20余名专业代表,围绕大家关注的居住区配套设施该怎么配建、如何移交、如何监管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

一期建设配套应交付哪些设施?

【看点】对于买房者来说,希望新房入住后住得舒适、方便,通水、通电、通气,解决孩子上学、看病等生活问题;而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来说,一期配套资金投入越少越好,因为这样可以减少资金等方面压力。小区的设施配套建设究竟该如何规划、第一期应交付哪些设施?

《意见稿》指出,居住区配套设施要同步交付使用。大型居住区分期建设的,应配套的物业管理、教育、医疗卫生以及按规定配套的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污水治理等设施,应安排在第一期建设并同步交付使用。

【代表声音】讨论会上,这一话题成为关注焦点。“除了水和电、通讯外,消防设备应放在一期同步交付,否则会存在安全隐患。”来自消防部门的一位代表这样认为。

对于分期建设的楼盘,有不少代表认为,相比之下,医疗、教育还不是占非常重要的位置,一期交付首先应考虑的是业主的生活保障。要考虑停电的情况下,电梯的使用、安防设施运作、水泵房的用电等。而今一些小区,业主入住一两年,连基本的用水用电都难以保障,停电了甚至要从20多层高楼下电梯。一些消防设施在紧急情况下都没办法启用,消防栓里连水都没有。

配套设施设备的建设,不仅困扰业主,同样也让开发商“头疼”。一位房地产开发商企业代表的看法,也引起了大家的思考。他说,在南宁市,一期建设移交用房的入住率不高。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医疗和居委会用房验收完移交出去,因为没有人气,这些配套设施也许在几年内都难以启用。可是等三五年后居住区有了人气,这些配套设施启用的话,连质保期都过了,这时如果出现外墙渗水等房屋质量问题又该如何解决?是否还需要开发商去埋单?

配套设施产权归谁?

【看点】居住区配套设施及设备建好后,道路、供电、供水、供气、路灯以及学校、幼儿园、居委会用房、会所、社区医疗用房等,这些配套设施又该移交给谁?怎样移交?产权应归业主还是其他人?

《意见稿》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完成配套设施移交手续,接收单位应当及时接受配套设施。比如,教育设施(幼儿园除外)应当移交给项目所在城区教育主管部门,医疗卫生设施应当移交给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厕所应当移交给小区物业部门。  

【代表声音】小区的配套设施与业主的居住、生活息息相关。与会代表认为,配套设施产权归属、移交接受部门具体落实等问题,必须在条例中界定清楚。

“这些配套设施产权不明晰,使用和管理起来都会很麻烦。”物业管理企业的一名代表透露,自己所管理的小区,市政道路是由开发商建的,但由于没有按照标准建设,所以至今路政部门不答应接管。开发商只顾卖了房子就走人,这些年来路灯没人管理,灯坏了都没人理。因为小区路灯的电费都由业主来共同承担,为了省钱,只要不是重大节日,平时路灯都不会亮。

房地产企业一位代表说,几年前,他们准备将小区的居委会用房移交出去,可是不知道交给谁。对于产权问题,他们也去咨询过房产部门,可还是没有答案。“直到现在还在手上呢,不懂怎么办。”他认为,条例出来后,希望能够解决这些问题,产权归谁、管理归谁都应该明确。

对于配套设施移交,《意见稿》中牵扯到一个问题,配套设施建设未经验收合格的,居住区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对此,有代表提出疑问,因为居住区的配套设施建设,除了开发商建设一部分外,还有一部分是由政府和相关部门来投资建设的,如果不是开发商的原因,另一部分建设范围的配套设施未能完成移交的话,违约金罚款却摊到开发商身上,这样不合理,也有失公平。

有代表认为,配套设施的管理,应该要有一个部门牵头,避免造成多头管理和管理出现真空,这样也方便配套设施建好后管理上的监管。

保证金如何保证配套设施兑现?

【看点】花了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买的房子,入住后出行难、上学难、就医难、停车难、绿化少……开发商之前承诺,不是“姗姗来迟”就是“半路流产”。

《意见稿》中,将“保证金制度”作为保障买房人利益的法宝。可是开发商们却认为,这给他们造成很大的资金压力,更希望通过其他协议等方式解决。

【代表声音】“开发商若开发到一半走人了怎么办?只有实施保证金制度,解决小区配套设施问题才有保障。” 讨论会上,建设部门的一位代表这样表示。他说,根据这几年的经验和教训,要保证小区配套设施兑现,就必须实行保证金制度,这样,即使开发商出现资金短缺无力进行配套设施建设,或者出现违约拖延配套设施时,小区居民都不用发愁。

有代表提出,保证金由谁来收、怎么收、收多少、怎么退还……这些问题在《意见稿》中都没有明确,应该进一步细化。对于保证金的缴纳比例,是否有一个测评出来的科学依据?要保证这笔钱能起到真正“保命”的作用,而不能只是一个口号。

若实行保证金制度,毕竟会占用开发商不少资金。为此,有开发商代表提出,房地产开发前期收取的费用越来越多,如果再增加保证金这笔垫付压力的话,开发商开工的压力非常大。他建议,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借鉴外省的经验实行相关合同制度代替缴纳保证金。比如,建设主管部门与开发商签订相关的合同,待开发商按要求完成配套设施建设后,为他们开相关的证明,凭证明开展后续工作,这样尽量减少开发商第一期的建设成本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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